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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元可否以债权折抵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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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网络整理责任编辑:admin点击:网络整理-发表时间:2014-08-03 20:28

  读者乔老师: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条约。至2009年6月,公司因各类缘故起因面对休业、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我人为2万元。公司遂与我告竣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货款折抵我的人为,并关照了李某。可经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欠公司的款与我无关。叨教,我可否直接要求李某向我还款?

  状师解答:你有权直接要求李某向你清偿欠款。

  起首,你与公司之间属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条约当事人将其条约的权力所有或部门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与李某通过买卖来往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相关是真实有用的,该当受到法令掩护,公司无疑是债权人,对李某享有要求清偿并得到欠款的权力,公司将该债权所有转让给公司、李某之外的你,即第三人,完全具备债权转让的法令特性。

  其次,你与公司之间的转让正当。一方面,条约法第七十九条划定:“债权人可以将条约的权力所有可能部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气象之一的除外:(一)按照条约性子不得转让;(二)凭证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令划定不得转让。”而你与公司的转让并不具备“不得转让”中的气象。另一方面,条约法第八十条划定:“债权人转让权力的,该当关照债务人。未经关照,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见效力。”这现实上就是债权转让见效的惟一前提,而你与公司的转让已经奉告了李某。

  再次,李某必需对你推行任务。债权人转让权力后,受让人便虽然地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力。这种权力包罗对债务的主张权和得到清偿权,它相对付债务人来说也是一种任务。你从公司获取相干权力后,便成为李某的债权人,李某必需向你推行其原来对付公司的任务。

  最后,假如李某独断专行,你可以以债权转移为诉由,向法院提告状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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