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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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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未知责任编辑:admin点击:未知-发表时间:2014-07-25 21:05
  2004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与赵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向赵某出售房屋一套,赵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53000元,并同意余款220000元由赵某在付首付款后向银行申请按揭支付。合同签订后,赵某并未按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53000元。与此同时,赵某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了《某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赵某向某银行借款220000元,以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某房地产公司未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同年4月,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房屋借款抵押也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在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后,某银行依约将220000元贷款转入赵某的个人帐户,但赵某并未将此款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2005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以赵某未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利用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赵某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抵押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房屋抵押是否有效问题,由于赵某在以本案争议房屋向第三人(某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某房地产公司所有,赵某未付清首付,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对房屋的处分权是受到限制的,同时抵押也未经房地产公司同意,因此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实际侵犯了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而第三人却明知又同意抵押,因此判决抵押无效。
此文关键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004年,3月,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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