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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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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未知责任编辑:admin点击:未知-发表时间:2014-07-25 21:03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aa建材有限公司(简称aa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bb玄武岩石材有限公司(简称bb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国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a公司与上诉人b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曲某某,上诉人bb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某、委托代理人隋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9月1日,aa公司与bb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bb公司向aa公司购买玄武岩碎石,运到四合永车站价格每吨43.00元人民币,由bb公司负责货物到站台一切事宜,如铁路运费及发生的一切费用。bb公司自货物发运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货款一次性与aa公司结清,每延误一日,bb公司应付总货款1‰滞纳金。aa公司负责将销售给bb公司的碎石运送到四合永站站台,所发生的运费每吨4.00元,由aa公司负担。根据此销售协议,aa公司2000年向bb公司销售碎石202车皮,计12322吨,四合永站台交货价为43.00元/吨,货款为529846.00元。bb公司已给付aa公司货款200000.00元,尚欠货款329846.00元。
此文关键字: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建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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