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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标识错误造成侵害应否包袱抵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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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网络整理责任编辑:admin点击:网络整理-发表时间:2014-08-03 19:58

【案情】

原告重庆森茂汽车运输公司万盛分公司的渝b49936货车在公安交通打点部分挂号注册为柴油重型厢式货车。该车治理了《重庆市超限运输公司车辆通行证》,个中限高为4.3米。2006年11月3日,该车(其时车身高度为4.3米)通过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中心转盘的立交桥下穿通道(限高标识为4.5米)时,因为该下穿通道最高处为4.4米,最低处仅有3.6米,造成所载货品与下穿通道顶部碰撞,货品丧失72223元。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重庆市南岸区市政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政委)、重庆市公安局交通打点局南岸区支队和重庆市市政办法打点局三被告抵偿。

【审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为,该下穿通道的限高标识与现实高度不符,存在配置、打点上的瑕疵,与原告的丧失存在因果相关,市政委对原告的丧失该当包袱90%抵偿责任。原告超限运输前未依法申报,自行选择蹊径通行,对事情的产生也应包袱10%的责任。遂讯断:由市政委抵偿原告丧失65000.7 元。

【评析】

一、民众办法致人侵害抵偿属民事审讯受案范畴

民众办法是指由行政构造或其所设立的民众机构配置或打点的民众行使的办法,包罗阶梯、桥梁、堤防等。民众办法致害是指因为民众办法在配置或打点方面上存在瑕疵,造成公家的人身、工业受到侵害。在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度,一样平常把民众办法致人侵害纳入国度抵偿的范畴。我国也有学者主张把民众办法致害纳入国度抵偿(行政抵偿)范畴。行政抵偿是指国度行政构造及其事恋职员违法利用权柄,加害国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并造成侵害,由国度包袱抵偿责任的制度。因为行政抵偿夸大公事举动的违法性,我国立法构造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抵偿法>(草案)的声名》中指出:“关于邮电、医院等国有企业、奇迹单元,桥梁、阶梯等国有民众办法,因配置、打点产生的抵偿题目,不属违法利用权柄的题目,不纳入国度抵偿的范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划定,向认真打点的企业、奇迹单元哀求抵偿。”可见,民众办法致人侵害的,属民事抵偿范畴,可依民事诉讼措施办理,本案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抵偿是适当的。

二、责任主体简直定

确定责任主体是权力人主张权力和法院裁判的先决前提。因为交通办法标识误导驾驶员行驶造成侵害,谁是该标识的配置者,谁就应包袱民事责任。三被告均否定其不是该限高标识的配置者,拒绝包袱抵偿责任。经查,公安交通打点部分认真对交通符号、标线的外形、规格、图案和颜色是否切合国度尺度举办监视和打点。按照《重庆市市政工程办法打点条例》、建树部《都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打点步伐》等礼貌、规章的划定及重庆市市政打点体系内部职能分工,区市政委是该下穿通道的打点者,应由其包袱民事责任。

三、纰谬相抵原则的合用

所谓纰谬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侵害的产生可能扩大也有纰谬,该当恰当减轻陵囚犯的抵偿责任,从而公正公道地分派侵害的一种制度。通过对纰谬的较量或缘故起因力的较量,依比例确定两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以此减轻陵囚犯的责任。按照国务院《都市阶梯打点条例》第二十八之划定,超限车辆必要在都市阶梯上利用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分赞成,并凭证公安交通打点部分指定的时刻、蹊径行驶。本案中,原告的驾驶员自行选择蹊径通行,对事情的产生也有必然的过失。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划定,应恰当减轻区市政委的抵偿责任。

图文摘自收集,由广州杨友元状师为您保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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