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题目的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表明》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65次集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表明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65次集会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干法令之划定,就合用法令的多少题目,作如下表明。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划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在推行劳动条约进程中产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条约,但已形成劳动相关后产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介入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元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报酬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抉择可能关照,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人民法院该当别离环境予以处理赏罚: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该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该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划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高出六十日限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抉择可能关照,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对确已高出仲裁申请限期,又无不行抗力可能其他合法来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哀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抉择可能关照,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的,经检察,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可能驳回告状。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更正原仲裁裁决错误从头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进诉讼哀求的,如该诉讼哀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行分性,该当归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该当奉告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畴,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的,裁定不予受理可能驳回告状。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元地址地可能劳动条约推行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统领。
劳动条约推行地不明晰的,由用人单元地址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统领。
第九条 当事人两边不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统一仲裁裁决,均向统一人民法院告状的,先告状的一方当事工钱原告,但对两边的诉讼哀求,人民法院该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两边就统一仲裁裁决别离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告状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该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元与其余单元归并的,归并前产生的劳动争议,由归并后的单元为当事人;用人单元分立为多少单元的,其分立前产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现适用人单元为当事人。
用人单元分立为多少单元后,对遭受劳动权力任务的单元不明晰的,分立后的单元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元招用尚未扫除劳动条约的劳动者,原用人单元与劳动者产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元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元以新的用人单元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告状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元以新的用人单元和劳动者配合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告状的,新的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列为配合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元与其他划一主体之间的承包策划时代,与发包方和承包方两边可能一方产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的,该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元作出的解雇、除名、辞退、扫除劳动条约、镌汰劳动酬金、计较劳动者事变年限等抉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元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条约被确以为无效后,用人单元对劳动者支付的劳动,一样平常可参照本单元同期、同工种、同岗亭的人为尺度付出劳动酬金。
按照《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划定,因为用人单元的缘故起因订立的无效条约,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比照违背息争除劳动条约经济赔偿金的付出尺度,抵偿劳动者因条约无效所造成的经济丧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气象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扫除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该当付出劳动者的劳动酬金和经济赔偿,并可付出抵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可能犯科限定人身自由的本领强制劳动的;
(二)未凭证劳动条约约定付出劳动酬金可能提供劳动前提的;
(三)剥削可能无端拖欠劳动者人为的;
(四)拒不付出劳动者延迟事变时刻人为酬金的;
(五)低于内地最低人为尺度付出劳动者人为的。
第十六条 劳动条约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元事变,原用人单元未暗示贰言的,视为两边赞成以原前提继承推行劳动条约。一方提出终止劳动相关的,人民法院该当支持。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之划定,用人单元该当与劳动者签署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而未签署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两边之间存在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相关,并以原劳动条约确定两边的权力任务相关。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门事项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产生法令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门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仲裁裁决对提出告状的劳动者不产生法令效力;对未提出告状的部门劳动者,产生法令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元按照《劳动法》第四条之划定,通过民主措施拟定的规章制度,不违背国度法令、行政礼貌及政谋划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元对劳动者作出的解雇、除名、辞退等处理赏罚,可能因其他缘故起因扫除劳动条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讯断予以取消。
对付追索劳动酬金、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报酬、经济赔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干用度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妥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改观。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产生法令效力的裁决书、调整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整书有下列气象之一,并经审稽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划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畴,可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合用法令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人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举动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反社会民众好处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该当奉告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越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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