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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造成交通事情车主应包袱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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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网络整理责任编辑:admin点击:网络整理-发表时间:2014-08-03 19:57

市民王老师问:我买了一辆车,前几天伴侣刘某向我借车说去火趁魅站送伴侣,我明知道刘某没有驾驶证,但碍于伴侣体面照旧把车借给了他,并重复嘱咐他慢点开。刘某在行驶到一起口时,因为其时正值放工时刻,行人较多,刘某驾驶技能不可,功效将一行人撞伤,后经交管部分认定,刘某负事情所有责任,而交警称,我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对受害人也要包袱连带抵偿责任,我想问是这样吗?

状师解答:河北明杰状师事宜所专业交通事情状师张峰说,从法令的角度来讲,把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自己就具有必然过失,王老师的出借举动为本次事情产生提供了条件前提,是抉择此次交通事情产生与否的首要身分,因此与刘某组成配合侵权。因此,交警的说法是公道的,王老师应该包袱连带抵偿责任。

我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第19条划定;驾驶无邪车,该当依法取得无邪车驾驶证。而本案中,刘某没有驾驶资格,其举动具有违法性,属于交通违法举动,而且撞伤了行人,理应包袱事情的抵偿责任。而车主明知刘某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技能又不外关,驾车上路也许会发生伤害,这声名车主王老师已经预见也许会导致侵害效果的产生,但轻信可以或许停止,主观上具有纰谬。同时,刘某也明知本身没有驾驶资格,仍驾车上路,主观上也具有纰谬,因此,车主王老师与刘某具有配合的纰谬,而且造成行人被撞伤,组成配合侵权。

《民法通则》第130条划定:“两人以上配合侵权造成他人侵害的,该当包袱连带责任。”因此,车主应负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刘某要求抵偿,也可以向车主王老师要求抵偿,但王老师抵偿后,可以向刘某追偿付出的相干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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