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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衡宇拆迁法令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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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网络整理责任编辑:admin点击:网络整理-发表时间:2014-08-03 21:11

 

作为世界浩瀚拆迁纠纷案件之一,本案之以是在世界以致于全天下引起惊动,缘故起因在于方才竣事的第十次世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人们都在亲近存眷着这部新的所谓的掩护国民正当私有工业的法令毕竟能施展什么浸染。笔者试图从该案出发,说明中京城市衡宇拆迁立法、司法等近况,并就存在的题目提出提议。

  [要害词]衡宇拆迁;物权法;民众好处;

  一.对付本案的误解

  如前所述,世界人民都很是存眷这部具有汗青意义的《物权法》的颁布和实验,尤其是想通过该案的处理赏罚功效来检讨这部法令的效用是否像想象的那么抱负。本案当事人吴萍密斯在接管记者采访时就是手握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称《宪法》)和《物权法》,并声称要用《物权法》守护本身的权力。可是,《物权法》今朝还未施行,比及2007年10月1日才气够正式施行,因此,对付此刻产生的纠纷,并不能援引《物权法》来判案。

  二.中京城市衡宇拆迁的相干法令礼貌划定及其措施

  重庆的这起案件只是中京城市衡宇拆迁纠纷的一个缩影,因此,本文试图从今朝都市衡宇拆迁的整体法令礼貌划定及其措施开始说明。

  《宪法》第十三条划定:“国民的正当的私有工业不受加害。国度依照法令划定掩护国民的私有工业权和担任权。国度为了民众好处的必要,可以依照法令划定对国民的私有工业实施征收可能征用并给以赔偿。”《土地打点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度为了民众好处的必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可能征用并给以赔偿。”基于《宪法》和《土地打点法》中关于国度对都市单元及国民的衡宇举办征收的相干划定,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京城市衡宇拆迁打点条例》(以下称《拆迁条例》),就都市衡宇拆迁的相干措施做出了详细的划定。起首,拆迁衡宇的单元要向衡宇拆迁打点部分申请领取衡宇拆迁容许证,条件是提交所要求的资料,个中包罗“国有土地行使权核准文件”。[1]经主管部分检察,对切合前提的,揭晓衡宇拆迁容许证。拆迁人取得衡宇拆迁容许证后,该当与被拆迁人“就赔偿方法和赔偿金额、安放用房面积和安放所在、迁居限期、迁居过渡方法和过渡限期等事项,订立拆迁赔偿安放协议。”[2]第一,假如两边当事人告竣了拆迁赔偿安放协议后,被拆迁人在迁居限期内拒绝迁居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诉讼时代,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3]第二,假如两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衡宇拆迁打点部分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平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告状。拆迁人依照本条例划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以钱币赔偿可能提供拆迁安放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时代不断止拆迁的执行。”[4]假如“被拆迁人可能衡宇承租人在裁决划定的迁居限期内未迁居的,由衡宇地址地的市、县人民当局责成有关部分逼迫拆迁,可能由衡宇拆迁打点部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逼迫拆迁。”[5]本案即呈现了前面所述的第二种气象,两边当事人就拆迁赔偿题目一向未能告竣协议,于是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相干划定申请主管部分裁决,并申请法院逼迫执行。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两边当事人告竣息争协议。本案能有这样的下场也算是被拆迁人的荣幸,假如不是处在《物权法》方才颁布这样的要害时期,生怕那座高高矗立的“眷念碑”早已被逼迫拆除了。可是,就世界全部的拆迁纠纷以及此后也许产生的纠纷来说,笔者以为,尚有更多的题目值得切磋。

  三.立法、司法及法律等存在的题目

  (一) 立法题目:《拆迁条例》不正当

  此刻办理都市衡宇拆迁纠纷首要的依据为《拆迁条例》,颠末这几年的成长,尤其是跟着2004年宪法批改案的通过,以及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掩护国民正当私有工业的见识已经深入民气,这部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礼貌显然已经跟不上期间成长的步骤,并且还违背宪法以及物权法的划定。《拆迁条例》第七条划定,拆迁衡宇的单元要向衡宇拆迁打点部分申请领取衡宇拆迁容许证,条件是提交所要求的资料,个中包罗“国有土地行使权核准文件”。拆迁人取得拆迁容许证后就可以与被拆迁人会谈办理拆迁题目。可是,这个中存在很严峻的侵权举动:被拆迁人作为衡宇的全部人和土地的正当行使权人,同时,国度却在没有对被拆迁人任何赔偿并收回土地行使权的环境下,将土地行使权又核准给被拆迁人,这种做法严峻加害了被拆迁人的用益物权——土地行使权。《拆迁条例》做出这样的划定违反了《宪法》及《物权法》“掩护国民正当私有工业”的立法宗旨,从而也违背了《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的划定:“统统法令、行政礼貌和处所性礼貌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 当局定位题目:当局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照旧营利方

  当局从被拆迁人手中征收土地,和当局把土地出让给被拆迁人,这是两个法令相关。然而,今朝当局广泛的做法是让拆迁人直接和拆迁户产生相关,从而实现当局转嫁责任和风险。原来应该由当局先将土地行使权收回,然后再出让给拆迁人,可是,凭证《拆迁条例》的划定,当局先是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置于会谈协商的位置,一旦两边达不成协议,凡是颠末拆迁人的申请,当局又会以裁判者的身份呈现,对该争议做出行政裁决,假如当事人拒不执行,还可申请法院逼迫执行。虽然,当事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可能行政诉讼,可是,因为行政举动具有的非凡执行力,在这时代,纵然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可能行政诉讼,也不能阻止法院逼迫拆迁。并且,按照《拆迁条例》第四条的划定:“拆迁人该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对被拆迁人给以赔偿、安放;被拆迁人该当在迁居限期内完成迁居。”,即被拆迁人没有不拆迁的权力,并且纵然有贰言也不能阻止衡宇被拆迁。对付当局和拆迁人,做到措施上的正当性很轻易,裁决,可能申请法院的逼迫执行。但被拆迁人不想启动拆迁措施,就很难,没有响应的措施保障。最后被拆迁人会感受裁决讯断,都是向着拆迁人和当局既定的开拓意图去的。

  另外,当局出让土地行使权给拆迁人,凡是都是赚钱的,可是其并不会将所赚部门利润分给被拆迁人;而拆迁人也是本着营利的目标而为拆迁,更难给与被拆迁人更多的赔偿。这就导致最终受害的老是被拆迁人。

  

此文关键字:法律问题,城市,拆迁,安置,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可以,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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